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 ,開標地點:13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 ,收件地點: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廠商之基本資格:凡為國內依法登記設立之廠商能提供本案標的內容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無不良紀錄(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專)院校,具有地方志書纂修實務之經驗或相關研究者尤佳。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專)院校:應附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2.國內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證明文件(影本)
3.法人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1)屬以非營利為目的之法人者: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公立學校得以該校函授權其系所投標代替設立證明)。
(2)屬機構或團體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縣(市)政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
其他:附加說明
1.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後,除另有規定,不得再補證件。
2. 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若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先前已領之領標憑據。
3. 本案原訂截/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4. 請於本所上班時間內領標及投標,其他時間恕不受理(時間為:8:00-12:00,13:00-17:00);對本案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所人文課張小姐或秘書室蘇小姐(03 388-2201*705、*804)查閱。
5. 議約時,廠商代表請攜帶大小章,如未帶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6. 本案114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訂約廠商不得因此求償。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