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現場購買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50元 2.電子領標:詳政府採購作業說明。 電子領標:詳政府採購作業說明(網址 http ://www.geps.gov.tw/)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令規定得以承作本採購標的者,請檢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其證明文件請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亦或合法立案廠商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依規定確實填具之「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機構許可證(含合作或委託之代檢驗機構,並提供與其所訂之合作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執行環境監測相關計畫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若其內未含水土保持監測項目,則需加附與合作或委託機構之水土保持工作經驗(例如:地盤沉陷及地質穩定等)之證明文件。
(七)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它
1.本案採總價決標
2.訂於105年11月22日09時30分開標。
3.倘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時,本案擬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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