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聯合服務中心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廠商有未完成履約情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總收文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1年11月16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
1.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2.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且需為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參與投標:
1.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i.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ii.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或文件
iii. 經費概算表(正本)
iv. 服務建議書
2.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i.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ii. 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附表代之。】
iii. 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說明。
3.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農經課嚴文娸: 03-4783683*166;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賴欣怡03-4783683*181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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