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有權視得標廠商執行能力優良與否執行未來增購權利及擴充,並以原契約項目、單價及履約條件等施作,其擴充金額連同本案決標金額不得超過本採購金額新臺幣800萬元整,擴充期間自契約金額使用完畢之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至下一相關標案開工日之前一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其他有能力承攬本案之廠商均可。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得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適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用)
2、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1.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票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說明、減價等各項權利,但不影響其為合格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依規定繳納或貼用印花稅票,大額印花稅,投標廠商得標後,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於簽約前完成印花稅繳納。
4.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民政課黃忠瑩03-4783683*118;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黃秀鳳03-4783683*181
5. 本案在108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保留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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