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且無違約情事,本所得視需求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3萬5,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營業項目登記有電腦資訊等相關業務之公司行號。
應附之證明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用)。
(二) 最近1期或前1期納稅證明資料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有效之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依規定繳納或用印花稅票,大額印花稅,投標廠商得標後,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於簽約前完成印花稅繳納。
3.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翁林彥03-4783683*181;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黃秀鳳03-4783683*181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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