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m104026 已截止

新成、自立、金山、梅高及永福(105至108年度)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公告日:104/12/09 截止日:104/12/16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擴充條款
預算金額
$ 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4/12/16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機關代碼 3.80.5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孫佩瑜
聯絡電話 (03)4783683#156
機關代碼 3.80.55
單位名稱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機關地址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聯絡人 孫佩瑜
聯絡電話 (03)4783683#156
傳真號碼 (03)485518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為0理由 屬收入性質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4年預計採購金額新臺幣1,220,331元整,本所得視廠商服務狀況及需求決定是否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預估金額新臺幣305,083元整(以實際決標金額四分之一為主),期間1年,合計預計採購金額為1,525,414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4/12/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4/12/16 14:00
開標時間 104/12/16 14:30
開標地點 本所三樓會議室(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總收發(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契約到期日(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具備停車場經營之合法公司,設立或登記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廠商報價低於公告之預計採購金額者(4年合計採購金額新臺幣1,220,331元整,不含後續擴充金額),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不合格標。文件審查表及空白標單上分項表名稱修訂為停車場預算表,其餘無異動。 二、開標當日僅辦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所另行通知評選作業日期。本案決標方式係準最有利標辦理,請廠商依本所需求撰寫服務企劃書投標(1式8份),本所依序位法辦理評審作業。 三、本案新成、自立、金山、梅高及永福,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四年經營管理權利金總額、期滿受託人應將全部固定設施無條件點交歸還楊梅區公所管理,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契約到期日(108年12月31日止)。停車場營運期間:105年01月01日起至契約到期日止。 四、請詳閱各招標文件,瞭解應配合辦理之工作項目、設置之設備、履約內容、權利金及營運回饋金計算方式等,如有任何疑義,本案承辦人:工務課孫偑瑜小姐(03)4783683-156。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資料登記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並請勿投遞『營利事業登記證』,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適用。 六、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八、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各依規定繳納或貼用印花稅票。得標廠商請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於簽約前完納印花稅。 九、本案招標需求、現地勘查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工務課孫佩瑜小姐03-4783683*156;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高欣聖先生03-4783683*181。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4/12/16 14: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55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孫佩瑜
聯絡電話
(03)4783683#156
機關代碼
3.80.55
單位名稱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機關地址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聯絡人
孫佩瑜
聯絡電話
(03)4783683#156
傳真號碼
(03)485518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為0理由
屬收入性質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4年預計採購金額新臺幣1,220,331元整,本所得視廠商服務狀況及需求決定是否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預估金額新臺幣305,083元整(以實際決標金額四分之一為主),期間1年,合計預計採購金額為1,525,414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4/12/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4/12/16 14:00
開標時間
104/12/16 14:30
開標地點
本所三樓會議室(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總收發(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契約到期日(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具備停車場經營之合法公司,設立或登記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廠商報價低於公告之預計採購金額者(4年合計採購金額新臺幣1,220,331元整,不含後續擴充金額),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不合格標。文件審查表及空白標單上分項表名稱修訂為停車場預算表,其餘無異動。 二、開標當日僅辦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所另行通知評選作業日期。本案決標方式係準最有利標辦理,請廠商依本所需求撰寫服務企劃書投標(1式8份),本所依序位法辦理評審作業。 三、本案新成、自立、金山、梅高及永福,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四年經營管理權利金總額、期滿受託人應將全部固定設施無條件點交歸還楊梅區公所管理,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契約到期日(108年12月31日止)。停車場營運期間:105年01月01日起至契約到期日止。 四、請詳閱各招標文件,瞭解應配合辦理之工作項目、設置之設備、履約內容、權利金及營運回饋金計算方式等,如有任何疑義,本案承辦人:工務課孫偑瑜小姐(03)4783683-156。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資料登記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並請勿投遞『營利事業登記證』,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適用。 六、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八、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各依規定繳納或貼用印花稅票。得標廠商請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於簽約前完納印花稅。 九、本案招標需求、現地勘查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工務課孫佩瑜小姐03-4783683*156;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高欣聖先生03-478368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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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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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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