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期限內表現優良(配合度良好且皆符合契約規範),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契約金額+後續擴充)之上限得為採購金額止(新台幣15萬2,860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期限至本案工程完成之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技師、建築師免】。
2.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技師、建築師為所得稅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金融機構出具之無退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技師、建築師開業執照、證書、證照影印本。
5.當年度相關公會會員證影印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8.餘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金融機構出具之無退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已領標之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以維自身權益,餘請詳閱招標公告。
2.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招標檔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網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檔案。
4.本案不發售紙本標單。
5.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填註日期者,以開標(或投標)當日之日期為日期」。
6.參與評審簡報之廠商人數為1人,時間:111年7月1日13時30分。
7.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本案原訂截/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所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9.得標廠商需自行負擔印製合約費用(合約由本公所印製)。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