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尚未期滿,後續仍有採購必要,機關有向得標廠商增購擴充之權利,免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辦理,金額以本契約單價核算,其擴充金額為「標餘款」(標餘款為得標廠商之決標契約金額與機關預算金額之差額計算),金額上限至本次採購之預算金額,期限至本合約廠商之最後履約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收受本所函文次日起35個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場所
廠商資格摘要
1.有效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但不包含營利事業登記證)。
2.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2.請廠商於投標前查看是否有更正事項,餘請詳閱招標公告。
3.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加)價機會,廠商減(加)價時未到場或未帶公司大小章視同放棄減(加)價機會。
4.採購標單標價空白未填寫為無效標。
5.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廠商可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檔案。
6.廠商得標後,合約書請持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完納印花稅。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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