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09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0 09:5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3樓第2會議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平鎮區公所1樓總收文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6年1月24日(暫定)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或組織章程須與本案招標有關並具履約能力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 納稅證明資料。
(三) 廠商信用證明。
(四)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 丙級(或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廚師證。
(七) 電子領標憑據。
(八) 企劃書1式6份(請另單獨包封)。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二、評審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三、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四、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五、本案採固定金額、單價決標:單價新臺幣6,000元,其決標原則如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不訂底價;議價時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金額決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六、若本案於第1次招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之廠商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七、本案因尚未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為爭取時效而先行籌辦招標作業,故於開標後辦理決標保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倘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刪減,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八、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承辦人:鍾月婷(社會課);電話:03-4572105分機220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2T02:39:48+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或組織章程須與本案招標有關並具履約能力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 納稅證明資料。
(三) 廠商信用證明。
(四)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 丙級(或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廚師證。
(七) 電子領標憑據。
(八) 企劃書1式6份(請另單獨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