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乙種旅行業(含)以上或依法令得從事本案服務之相關行業。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合法登記之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乙份「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非營利機構免附〉。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當年度相關公會會員證影本。
5.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本案採序位法評分)
二.開標日如因颱風、地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開標。
三.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四. 活動日期預計107年3月1日至4月15日 (扣除例假日) 分4梯次辦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由本所指定日期辦理
五. 付款方式:詳契約。
六.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送3樓秘書室。
七. 評選時間於資格審查結束後通知廠商。
八. 本案聯絡人:彭耀明;電話:03-4572105分機2122
九. 本案因尚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為爭取時效而先行籌辦招標作業,故於開標後辦理決標保留及簽約手續,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預算未通過致無法辦理採購,本機關得辦理廢標,廠商不得據以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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