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契約項目一年增購權利,合約期滿時得視廠商服務績效並經本所同意後得延長續約權一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4月11日至107年4月10日或因應政策本所通知廠商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凡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備有甲級電氣技工乙名、救生員二人及納稅證明〈以上應提出有關證件〉自信能妥善經營者3、繳納最近一期營業稅額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廠商,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4、票據信用證明(近六個月查詢於三年內非拒絕往來戶)。 5、廠商聲明書。〈自然人第4項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決標方式:高於核定底價且最高價者得標。
二、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付款方式:簽約日起20日內一次付清。
四、本所政風室電話及傳真03-4580534電子檢舉信箱電子檢舉信箱10012290 @mail.tycg.gov.tw. .
五、若本案於第一次招標未能取得三家以上之廠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六、提供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發現上述情事,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條規定辦理;另如發現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先洽洽辦單位確認後依據辦理。
七、本所委託經營之標的物倘有整建、改善相關計畫、政策變更(桃園市政府接收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組裝式游泳池)等變動,得於1個月內告知廠商,對於尚未履約期間,本所無條件無息按未履約月份比例退還已繳權利金並終止契約。
八、本案業務聯絡人:民政課葉課員秀禎〈03〉4572105-212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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