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13.32.16.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工本費200元(不收現金).請於郵局機構劃撥(帳號:19167059)持收據於上班時間內至公所6樓秘書室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壢區公所秘書室(中壢區環北路 38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普慶里辦公處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總價含稅最低標決標。
2.履約地點:中壢區。
3.有關標的業務請聯絡民政課涂美容分機4392。
4.履約期限: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普慶里辦公處。
5.履約保證金:6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6.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7.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8.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9.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0.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1.得標廠商需於簽約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提供交貨產品型錄予本機關審查,型錄審查合格後始可交貨。
12.得標廠商需另行印製2,000份貼紙標籤(張貼於LED充電式二用照明燈外觀),標籤內容:【106年度輸變電促協金(施工中)-中原D/S新建工程(開工)促協金-中原D/S新建工程補助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普慶里購置】,其費用由立約廠商負擔。
第1次更正公告:
1.「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廠商報價單」之規格:3.尺寸:至少寬13cm*深10cm*高21cm ±3cm。
2.因本案標的物係充電式二用照明燈,沒有替換電池之需要,故「廠商報價單」項目:LED充電式二用照明燈(內含替換備用電池),其中(內含替換備用電池)字樣刪除。
3.因此次購買數量較多(2,000個), 廠商反映沒有那麼多現貨,生產需較長時間,故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40日曆天延長為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普慶里辦公處。
4.「普慶里購買二用照明燈合約」第七條履約期限更正為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普慶里辦公處。
請廠商重新下載檔案,謝謝。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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