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3,919,87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工本費貳佰元(不收現金),請用郵政劃撥19167059帳號(抬頭中壢區公所) 劃撥時註明《招標文件費》(請務必填寫),再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六樓秘書室購買。2、通訊領取:檢附劃撥收據正本寫妥回郵地址特大信封,並貼妥郵票(同縣市郵資90元,外縣市160元 )寄至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秘書室(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時恕不負責)。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壢區公所秘書室(中壢區環北路 380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業、乙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5.有效公會會員證
(一) 廠商基本資格:
1.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 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 乙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2.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上述1項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評選時間:另訂,評選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履約地點:中壢區。
3.有關施工標的業務請聯絡工務課 葉欲凡先生(03)4271801#3315。
4.履約保證金:新台幣455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5.保固保證金:(1)工程保固金(不含植栽工程)金額為本案結算金額扣除植栽工項後金額之百分之3。(2)植栽養護保活金為植栽工項結算金額之百分之40。
6.保固期限:自驗收合格後,結構物及防水保固5年;非結構物保固1年。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8.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9.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0.履約期限:本所通知開工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11.如108或109年度預算未獲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停止本項政策時,機關得刪減或終止本案各年之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12.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劉志放委員、楊紹洋委員、陳永振委員、吳登良委員、徐瑜良委員、李日強委員、黎萬正委員。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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