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保留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1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土木包工業或與本工程相關行業(營業項目列有與所投標標的相符之營業項目)。
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檢附)。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應加蓋查覆金融機構戳記始為有效)(證明出具日期需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方為有效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