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立大溪國民中學行政大樓三樓教師研習中心(桃園市大溪區民權東路210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5桃園市大溪區民權東路210號(大溪國中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築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相關技師之廠商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附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
(4) 技師執業執照。
(5) 技師公會會員證(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
2. 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者應附文件:
(1) 技師證書。
(2) 技師執業執照。
(3) 技師公會會員證(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
3. 建築師事務所者應附文件:
(1) 建築師證書。
(2) 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3) 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於截標時未逾期仍有效者)。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標單兼切結書
3. 電子領標憑據
4. 服務建議書
5. 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報統一發票購票証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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