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豐野里中正路45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8月6日(星期日)以前送達且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納稅者應附相關證明資料)
(二)開業登記證明文件。
(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須與投標規定之營 業登記項目有相符合)。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
(三) 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 日前六個月以內) 。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 鍋爐製造廠需具有勞委會核發水管式鍋爐製前許可證。
(六) 鍋爐乙級技術士人員證照1員。
(七) 鍋爐2,000萬以上產品責任險。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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