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之規畫設計監造預算金額依據預計擴充工程預算經費3,000萬元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三類」所載百分比上限推算金額;即當工程總經費加上後續擴充經費後為8,600萬元,規劃設計監造比率上限概算為6.8%,後續擴充之議價決標標的即為6.8%之折扣率。惟若本校經費未籌措完成或未通過預算編列合法程序完成,本校將不行使擴充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14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ex.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明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者。
(二) 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3/17修正招標文件,修正概要如下:
1.取消押標金。
2.新增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供參。
3.調整規劃設計費價金各階段支付比例。
4.移除本案履約項目之一-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此項目調整為後續施工廠商履約項 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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