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3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
附加說明
1.辦理日期:(下列期程三擇一)
(1)民國105年11月30、12月1、2日(三、四、五)
(2)民國105年12月7、8、9日(三、四、五)
(3)民國106年1月4、5、6日(三、四、五)
2.押標金金額(伍萬元整)
3.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其餘詳採購補充說明
5.更正事項如下:
(1)採購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本校配合本採購案相關隨行人員(帶隊教師、行政人員)交通食宿等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請避免將隨行人員費用納入額外給付事項,造成可能影響活動品質或學生權益。
(2)補充說明第伍項「第三、交通部分:略以…(三)每部車交通費單價以25人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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