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依106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金額22500000元),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 項規定情形者,且具有履約標的營業項目或履約能力之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主管機關頒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
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
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等。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
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