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依111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得以契約條件及單價延長契約期限至113年7月31日,擴充金額為13,950,000元整,經雙方同意後再辦理增購,以換文方式續約,且免召開議價會議與原得標廠商(三家廠商)完成增購簽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每份文件售價100元整;通訊領取每份文件售價100元,並請檢附已貼足回郵之信封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 C大類-C199小類、F大類-F101小類、F102小類、F201小類、F501小類、ZZ99999等相關業類,無政府採購法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應檢附證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格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電子領標憑據(正本)。
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遭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評領標憑據。
4.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如餐飲業公會會員證。
5.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6.納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最近一期營業稅稽徵之完稅證明影本(為營業稅繳款文件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改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發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7.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服務建議書。
9.投標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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