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6桃園市復興區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8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8號
開標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租賃車公司以經政府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通過之乙類中型巴士,擔任學生交通車,各交通車車齡須為行車執照原始發照日期起算至履約期限10年以內年份較新之車輛為準(101年7月以後領牌之車輛),並檢附一年內之檢驗合格及保養紀錄。
2. 租賃車公司提供契約車輛至少4輛及替補車數2輛(含替補駕駛名冊),同契約公司自有車輛須佔比5成以上,並符合各項安全及營業規定。
3. 契約車輛因維修、事故、安檢改善期等因素,並經校方同意者,可由租賃車公司提供同公司合格營業牌照客車替代,同時須於發車前1日上午12:00時前,檢附車籍證件資料向校方報備。
4. 各契約交通車車輛及替補車輛須至監理機關定期檢驗(附檢驗合格證明),並每日自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保養紀錄每3個月送甲方備查);每半年應至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實施三級以上保養,於保養紀錄卡載明備檢。
5. 履約車輛及駕駛(含替補車輛、駕駛等)基本資料、路線及時刻表,租賃車公司應於決標後30日內,送校方核備,且非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更換。校方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會同租賃車公司共同檢討修正。
6. 車輛應通過環保局之排煙檢測,並檢附二年內環保局檢驗合格紀錄佐證送本校備查。
7. 學生交通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錄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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