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原住民族行政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廠商應屬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有水土保持、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等技師開業證明)或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為水土保持、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擇一即可)。
(二)應附具文件:
1.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申報所得資料
註1
。
(4)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5)電子領標憑據
註2
。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7)詳細價目表
2.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影印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申報所得資料
註1_2
。
(4)所屬技師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5)電子領標憑據
註2_2
。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7)詳細價目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承包限制)辦理: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2.第1次公告即開放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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