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屬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2.法人、機構或立案團體3.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下:
1.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2.得提供機關採購之法人、機構或立案團體:
(1).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公私立大專院校:
(1).教育部核准設立公文影本或允許投標授權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
廠商納稅證明:其他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
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其中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為其收入支出申報表。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其他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非公司行號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二) 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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