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經本機關評估績效良好者,其得標廠商應於契約期滿45日前向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續約,經機關同意得續約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約)會議。續約期間以每期1年為上限,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整。倘有異議,雙方應於契約期滿45日前通知機關不再續約。惟擴充期間(115年度)所需經費以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倘未通過詳投標須知58點辦理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限自廠商得標後機關指定日期起至當年度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採固定價金為財物類採購無物價指數調整之需要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營業項目需具車輛租賃)
(二) 資格及規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價清單。
6.企劃書。
7.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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