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具有「資訊軟體服務業」或「資訊軟
體批發業」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二、應附具之文件: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其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
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
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具有「資訊軟體服 務
業」或「資訊軟體批發業」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 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
2018/11/27 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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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註:依「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對於第
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之書面證明,須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五)押標金繳納證明(正本)。
(六)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 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分析表)。
(七)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
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
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 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
前1日答復。
三、依採購法 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
此等採購者免填):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系統整合科),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電話:03-3322101轉6963~69
64。
四、 投標文件須於招標公告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郵遞、專人送
達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桃園
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9樓)。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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