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規劃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規劃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與本案相關之合法公司。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6.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