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業務狀況及廠商績效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沿用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室櫃檯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僅須任一項符合):
1.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專業檢查機構
2.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3.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結構或大地)
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5.與建築、土木、結構或大地相關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6.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一般證件影本
(1)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專業檢查機構: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內政部核發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專業檢查機構登記證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效期內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c.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專業技師事務所(限土木、結構、大地):
a.專業技師證書。
b.效期內之專業技師執業執照。
c.效期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效期內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
(5)與建築、土木或結構相關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成員至少3人(含)以上具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人員(具建築師或技師證書,所載科別應符合土木、結構或大地。
(6)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a.單位授權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正公告
1.修正開標時間、地點。
2.請下載更正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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