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32018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2樓會議室(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32018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詳投標需知)
(二)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稅證明( 詳投標需知)
(三) 廠商信用( 詳投標需知)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須正本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方屬有效)。
(五) 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六) 服務建議書(其格式、內容、份數等,均納入評選計分之考量,但不作為資格審查之依據)。
(七) 領標憑據。
(1)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亦可至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並取得書面憑據。
(2)投標廠商係以電子/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現場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其他詳招標需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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