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ccc1051201a 已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

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大廟口派出所」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06/05/03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17/04/10 09:00 | 開標:2017/04/10 11: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免押標金
免繳押標金
免備標押金,降低資金壓力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特殊門檻
⚠️ 訂有特定資格門檻
⚠️ 特定資格 📐 須技師簽證 🏛️ 顧問/建築師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17/03/29 廢標(原因:廢標)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3 次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17/03/29 廢標 0 家 廢標 檢視
2017/02/08 廢標 0 家 廢標 檢視
2016/12/28 廢標 0 家 廢標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果相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30,000
原始預算
$ 650,000
底價金額
$ 646,000
決標折數
97.5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07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傳真號碼 (03)3316092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3/29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6/04/10 09:00
開標時間 106/04/10 11: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150日曆天完成履約項目。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法人組職、社團、文史工作室、工商行號或建築師事務所等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一)廠商證明文件:1.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2.立案法人組織、社團、文史工作室: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3. 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4.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法人組職、社團、文史工作室、工商行號或建築師事務所等廠商。(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1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1-2立案法人組織、社團、文史工作室: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3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4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者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計畫主持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請檢附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二)列冊於「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請檢附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三)參考《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請檢附: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計師資格者:(1)開業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證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證明文件。2.具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相當資格者:(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經驗證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證明文件。(3)與修復或再利用保存維護相關著作至少2篇。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10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07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傳真號碼
(03)3316092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3/29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6/04/10 09:00
開標時間
106/04/10 11: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150日曆天完成履約項目。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法人組職、社團、文史工作室、工商行號或建築師事務所等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一)廠商證明文件:1.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2.立案法人組織、社團、文史工作室: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3. 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4.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法人組職、社團、文史工作室、工商行號或建築師事務所等廠商。(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1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1-2立案法人組織、社團、文史工作室: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3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4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者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計畫主持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請檢附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二)列冊於「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請檢附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三)參考《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請檢附: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計師資格者:(1)開業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證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證明文件。2.具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相當資格者:(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經驗證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證明文件。(3)與修復或再利用保存維護相關著作至少2篇。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10 09:00
EZBid 採購情報 贊助合作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60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574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66 案
決標方式分佈
EZBid 採購情報 贊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