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2.專人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文件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00元整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開工日起430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押標金繳納憑證
投標廠商聲明書
納稅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
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之乙級以上營造廠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承攬工程手冊、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業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工程實績表、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未完工者出具工程契約影本)。
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a.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瓦作):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a.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b.屬內政部刊印之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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