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2.專人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文件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00元整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本工程屬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乙級以上合法營造業廠商,並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經認可後始得准予參加價格標:1.押標金繳納憑據2.投標廠商聲明書3.納稅證明文件4.廠商信用證明5.投標等級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特殊資料:7.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
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另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十二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工程,且完成三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之工程完工驗收證明。8.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9.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10.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木作、泥作、日式建築瓦作匠師):依據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並檢具簡歷證明。11.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12.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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