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64,800,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本案因工程範圍涉及傳統牌樓與歷史建築,爰參採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及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針對歷史建築修繕部分,廠商須附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泥塑),其須是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證明的合作意向書。
二、 有關建築整體設施、設備、材料使用上有必要之同等品規格及系統相容性、擴充性,以利後續營運管理、維護修繕,故廠商對於現況天花之管線路、系統、設備及材料需有深入了解之必要,不同廠商之執行細節要求優劣,在功能效益確有明顯工程品質提升差異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55日曆天內提送書圖各階段開工日起90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含甲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2)建築師事務所。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共同投標:廠商符合本點所列其中1項基本資格,且組成符合基本資格所有條件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A.施工部分:含甲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B.設計部分:建築師事務所。
(2)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建築師事務所(屬本案設計部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更正公告說明
補充期中報告書參考資料,有關和平路及中央路段之各戶詳細圖表。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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