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臺幣500萬元整。
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擴充項目:配合工程週邊道路(如和平路及中央路)相關設施之興修、改善、維護工程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5,000,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本案工程主要工項為老街騎樓及牌樓(含現代建築與歷史建築立面、騎樓、騎樓天花板)進行整體檢測及修繕。本案因工程範圍涉及傳統牌樓與歷史建築,爰參採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及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針對歷史建築修繕部分,廠商須附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小木、泥作、瓦作),其須是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證明的合作意向書。
二、 有關建築整體設施、設備、材料使用上有必要之同等品規格及系統相容性、擴充性,以利後續營運管理、維護修繕,故廠商對於現況天花之管線路、系統、設備及材料需有深入了解之必要,不同廠商之執行細節要求優劣,在功能效益確有明顯工程品質提升差異性。
三、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高度專門性的維護層級,修復目的在保存和呈現文化資產的整體價值,故修復必須尊重原有材料、構造與環境等。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良窳,關係到文化資產價值延續及未來再利用之空間品質;所有參與單位應以正確的施工觀念與施工步驟執行,並盡可能以原有工法施作,同時保存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2/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履約期限
設計與施工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0日曆天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1.含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2.建築師事務所。二.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三.應附之文件:1.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2.投標廠商聲明書3.押標金繳納憑據4.納稅證明文件5.信用證明文件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7.標單兼切結書8.廠商切結書9.標價清單10.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含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2)建築師事務所。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共同投標:廠商符合本點所列其中1項基本資格,且組成符合基本資格所有條件者,得採共同投標,並以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A.施工部分:含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B.設計部分:建築師事務所。
(2)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有關建築師事務所(屬本案設計部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本案因工程範圍涉及傳統牌樓與歷史建築,爰參採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及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針對歷史建築修繕部分,請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檢附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小木、泥作、瓦作),其須是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證明的合作意向書。
1.符合本條款應徵資格之廠商,應繳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書)、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2.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或切結書2、服務建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標者)、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二)應附之文件:
1.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需加蓋廠商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加蓋代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4.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及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含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c.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
a.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c.建築師證書。
7.標單兼切結書(請自行加印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正本)。
8.「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9.標價清單:預算書總表、詳細價目表,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0.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裝訂成冊),另附電子檔光碟片1份。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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