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c1071019 已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

「桃園市歷史建築八德呂達川祠堂修復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07/11/23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18/11/01 17:00 | 開標:2018/11/02 09: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免押標金
免繳押標金
免備標押金,降低資金壓力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特殊門檻
⚠️ 訂有特定資格門檻
⚠️ 特定資格 📐 須技師簽證 🏛️ 顧問/建築師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果相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85,000
原始預算
$ 800,000
底價金額
$ 790,000
決標折數
99.3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彭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08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臺幣80萬元 擴充時間: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擴充項目:本修復工程監造及工作報告書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48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9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7/11/01 17:00
開標時間 107/11/02 09: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45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 (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特殊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計畫主持人列冊於「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2.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案1件(含執行中),或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1/0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彭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08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臺幣80萬元 擴充時間: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擴充項目:本修復工程監造及工作報告書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48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9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7/11/01 17:00
開標時間
107/11/02 09: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45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 (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特殊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計畫主持人列冊於「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2.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案1件(含執行中),或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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