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18/08/30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
| 機關代碼 | 3.80.3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林小姐 |
| 聯絡電話 | (03)3322592#8808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
| 傳真號碼 | (03)333192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 補助機關 |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 補助金額 | 2,819,75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08/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09/10 17:00 |
| 開標時間 | 107/09/11 10:0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25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甲方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工程驗收合格止及工作報告書審核完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 (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標單切結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特殊資格 | 計畫主持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計畫主持人列冊於「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者及「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二)或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
| 評選委員 | 1.米復國/淡江大學副教授;2.張崑振/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副教授;3.薛 琴/中原大學建築學系客座教授、薛琴建築師事務所;4.唐連成/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副局長;5.沈建忠/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科長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
| 其他 |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09/10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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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