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整合原桃園兒童文學館及相應資源,推展在地文學、向下扎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5日內提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次日3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5日內全部完成。(詳契約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基本資格:統包廠商之資格涵蓋綜合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土木包工業、室內裝
修業廠商,其資格說明如下:
1.投標廠商資格一覽表
代表廠商資格
(1)施工部分: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2)設計部分: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
2.投標廠商同時具備「施工部分」及「設計部分」資格者,需備妥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僅具備「施工部分」及「設計部分」之一部分者,除需備妥相關資格證明文
件,針對資格不符之另一部分,以檢附 「合作同意書」方式進行投標,同意合作之分包
廠商資格不需經過審查。
前項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
具有不低於原同意合作之廠商就其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以投標須知第64條為準)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應檢附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加蓋代表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
2. 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
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
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
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
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
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3.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4. 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
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
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
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
6.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7. 投標須知-切結書及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僅具備「施工部分」及「設計部分」之一部
分者,除需備妥相關資格證明文件,針對資格不符之另一部分,以檢附 「合作同意書」
方式進行投標,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資格不需經過審查。
8. 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裝訂成冊) ,另附電子檔光碟片1份。
9.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放入標單封,標單封需密封)。
10. 空白總表(放入標單封,標單封需密封)。
(有關廠商類別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參本案投標須知,另以上內容以投標須知之相關規
定為準)
其他: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
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
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