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Y112-07 已截止

桃園市歷史建築八德敦德堂修復工程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日:112/12/15 截止日:112/12/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20,181,497

押標金
$ 1,0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2/12/19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蘋蕾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05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李蘋蕾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05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817,498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14,781,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9 17:00
開標時間 112/12/20 14:3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1/2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基本資格: 本工程屬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並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本須知第六十六點特定資格文件並經審核後始得准予參加後續評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特殊資格: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其他:A-C全部 :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其他:(1)-(5)全部 :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3.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1)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依據文化部107年3月2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釋,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4.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承包商於投標時檢附傳統匠師名單,並於開工前提送予監造單位審核後送機關核定。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1)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之技術者。 (2)屬內政部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蘋蕾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05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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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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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322592#8805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817,498元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14,781,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9 17:00
開標時間
112/12/20 14:3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1/2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基本資格: 本工程屬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並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本須知第六十六點特定資格文件並經審核後始得准予參加後續評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特殊資格: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其他:A-C全部
: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其他:(1)-(5)全部
: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3.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1)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依據文化部107年3月2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釋,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4.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承包商於投標時檢附傳統匠師名單,並於開工前提送予監造單位審核後送機關核定。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1)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之技術者。 (2)屬內政部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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