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至本局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文件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270個日曆天內(不含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投標廠商須為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機構、立案之法人組織、團體、文史工作室、公司組織等。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證明文件、納稅證明 文件、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標價單(兼切結書)。三、計畫主持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2)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3)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四、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具有考古相關碩士以上學位之專業人員三人以上。(2)具備出土遺物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3)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4)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須為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機構、立案之法人組織、團體、文史工作室、公司組織等。
1.登記證明文件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文史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文史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
(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投標廠商應檢付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1.計畫主持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
(2)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
(3)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2.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具有考古相關碩士以上學位之專業人員三人以上。
(2)具備出土遺物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
(3)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4)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公開取得檔領取方式及處所]:
公開取得檔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2.專人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檔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00元整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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