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688 已截止

2016桃園地景藝術節志工及工作人員午、晚餐財物採購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日:105/09/08 截止日:105/09/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預算金額
$ 9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5/09/12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1 - 肉類, 魚, 果實, 蔬菜,及油脂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522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522
傳真號碼 (03)335438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依得標廠商所提供菜單之餐點擴充數量,以擴充一次為限,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9月25日止,擴充金額新臺幣8萬元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9/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9/12 17:00
開標時間 105/09/13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5年9月15日至25日,若契約上限金額屆至即表示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其營業項目登載為:其他餐飲業、餐館業、即時餐食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其營業項目登載為:其他餐飲業(營業代碼為F501990)、餐館業(營業代碼為F501060)、即時餐食製造業(營業代碼為C199030)、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營業代碼為C199990)。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業像母代碼為ZZ99999)。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 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 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公開取得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1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聯絡人
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522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522
傳真號碼
(03)3354384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依得標廠商所提供菜單之餐點擴充數量,以擴充一次為限,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9月25日止,擴充金額新臺幣8萬元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9/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9/12 17:00
開標時間
105/09/13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5年9月15日至25日,若契約上限金額屆至即表示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其營業項目登載為:其他餐飲業、餐館業、即時餐食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其營業項目登載為:其他餐飲業(營業代碼為F501990)、餐館業(營業代碼為F501060)、即時餐食製造業(營業代碼為C199030)、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營業代碼為C199990)。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業像母代碼為ZZ99999)。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 復表代之。(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 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公開取得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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