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擴充期間最高4年,啟動後續擴充期間應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經機關函請廠商提送營運管理計畫書,廠商如有意續租,應於2個月內向機關提出續約之書面要求,並檢附營運績效說明書及營運管理計畫書,經機關辦理評估結果良好及審查通過,並得視需要就本租約相關文件作必要之檢討與修訂後,辦理議價及續約等作業。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展演中心二樓服務臺(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僅收現金
開標地點
桃園展演中心二樓會議室(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展演中心二樓服務臺(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業項目:C104020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F301020超級市場業、F399010便利商店業、F501060 餐館業、F501030飲料店業、J901011觀光旅館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低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公告之最低月租金者,且總價以48個月為計算。
(本案屬收入採購,預算為0元;本案預估4年(即48個月)月租金總收入不得低於121萬3,440元)
6.投標標價清單(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廠商填列「每月」租金單價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5,280元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原案(案號:107AFMC-019)前於107年1月23日第1次流標、1月31日第2次流標,依106年11月8日府簽奉准於同一年度內2次未能標出時,得比照「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8條規定,按前次租金80%辦理,即依新臺幣每坪720元(月租金2萬5,280元)及契約內容增訂驗收程序規定,再行辦理本案(案號:107AFMC-028)標租。
2.本案此次更正公告,主要新增招標文件「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夜間營運時間原則規定及預計館舍修繕期間說明,並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