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26/06/17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
| 機關代碼 | 3.80.3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賴盈霖 |
| 聯絡電話 | (03)3379119#215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
| 傳真號碼 | (03)335195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一)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內總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會議;或以原契約條件及不高於原價金原則辦理議價(約)程序後續擴充之權利。 (二) 辦理後續增購,除履約期限外,皆比照原契約規定: 履約期限:本局書面提出履約期限,承商書面同意增購。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06/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秘書室 |
| 招標文件總售價 | 0元 |
| 付款方式 | 提供電子檔,請自行攜帶USB。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06/24 17:00 |
| 開標時間 | 115/06/25 10:00 |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04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75萬元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6年11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係以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現場領標證明,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 1.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 (1)檢附「116 年 30M 以上雲梯消防車 1 輛規格」底盤、駕駛室、雲梯結構及隨車器材(救 生氣墊)之型錄(正本或影本),如投標文件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詳如附件2規格審查表) (2)車輛打造完成之前、後、左、右、俯等 5 視角之設計圖。 (3)檢附駕駛艙儀錶板控制面板及雲梯操作顯示之液晶螢幕圖像說明及操作方式。 (4)本案不接受大陸製造生產或轉運進口品之底盤車參與投標,該引擎、變速箱、車輛控制 電腦、前軸、後軸、避震系統、大樑、傳動軸、煞車系統等 9 項重要零組件不得使用 中國大陸製品。有關原產地之認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詳如附件 2-1 原產地聲明書) 2.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卻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之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 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3.需求規格中涉及設備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4.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或缺漏不全等情事,判定為不合格);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1)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2)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應繳交建議書1式12份(格式、內容詳如評選作業要點所戴)。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張先生(03-3709754分機10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5/06/2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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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