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 年內新台幣2,164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 年3 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 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局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 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值班台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1.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因字數限制緣故,詳見投標須知第63點.
附加說明
1. 依本規格交貨產品須為決標翌日以後製造之全新品,並附原廠證明文件。
2. 海關進口證明文件:如為進口品,檢附進口證明文件,另整組須為完全原裝進口,不得改(組)裝任何組件,檢附保證整組為原廠製造,無自行改裝之保證證明。
3. 氣瓶原製造廠水壓測試合格報告:該報告必須能明確註明每一支氣瓶之序號,且該氣瓶為空氣呼吸器原製造廠檢測或委託合格檢測單位檢測,並須檢具認證文件。
4. 本案規格通過CE認證或同等以上認證之完整證明文件,文件中應清楚說明通過EN137:2006 Type 2及EN 136:1998 CLASS 3或更新版或同等級以上標準(證書至少須包含揹架、面罩、肺力閥三部分)。
5. 原廠證明文件或原廠出具之相關資料,證明所交貨品符合本案規格。
6. 原廠出具之原產地證明: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攜行箱、氣瓶防撞底座除外)。
7. 如為進口品,全套設備之原廠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書及氣瓶水壓測試報告及相關認證文件,需經產品製造國或其亞洲授權分公司之我國駐外單位簽證或當地法院公證。
8. 產品如有涉及電信法規定管制範圍(9KHz ~ 300GHz)者,製造、輸入須符合電信法令相關規定,其申請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交貨驗收時,並須檢附我國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9.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皆須檢附正本文件,另影本文件加印得標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供審核,正本文件於驗收合格後退還。
10. 為確保消防同仁救災安全,得標廠商於驗收時應攜帶乙部符合EN136標準之面罩氣密測試機台(應有一年內校正證明),現場隨機抽測10組進行面罩氣密測試,並應完全符合EN136:1998 CLASS 3氣密標準7.16「-10mbar負壓持續一分鐘,內部壓力改變不能超過1mbar」,若有未符合者,則視為整批面罩驗收不合格。
11. 得標廠商須於驗收時,應交付原廠使用操作說明書1份,如為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本1份。(含電子檔光碟)。
12. 本案得標廠商須免費負責器材教育訓練2小時以上。另得標廠商應自驗收合格翌日起5年內,每年須規劃辦理本案配發之大(分)隊免費巡迴檢測、清潔及教學服務,巡迴檢測包括面罩定量化密合度測試及整組功能測試(面體洩漏、靜態面體壓力、壓力閥準確率及低壓警報確認)。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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