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新台幣904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原文中北路1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原文中北路1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檢附產品(含其他配件)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及相關認證合格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例如通過EN137:2006之空氣呼吸器組須有CE 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或 EC 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須檢附補充說明,且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各項產品型錄須能以圖片顯示整體外觀;全部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中文翻譯註記,以供審核。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即需出具得標後10年內零件取得無虞之原廠聲明文件。
■出具投標保證書,保證全批產品皆由原廠統籌購買供應或製造,不得由投標廠商自行組裝,並承擔所有產品使用安全及性能上之責任;為確保品質,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產品(救命器、氣瓶防撞底座除外),參加投標之廠商須出具保證書,保證非大陸地區生產,保證書須蓋公司大小章。
■開標時,應檢附樣品(空氣呼吸器、面罩及肺力閥全組)1套,以為比對投標文件用(如投標廠商不參與開標,則樣品應隨標檢附)(如未附樣品或所附樣品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為規格不符,為不合格標),倘為得標,廠商需將該樣品留置本局封存,俾供交貨驗收核對。
■本局104年9月25日起門牌整編,地址改為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本案非採複數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另本次為第4次開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2次招標以後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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