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3)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底盤、雲梯及救生氣墊本體原廠型錄,及足供證明符合基本需求之原廠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以供審標,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4)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完成車之側視、俯視及後視之設計圖,或符合本規格實體車同上之照片。
(5)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包括在腳架、轉台及載籃等 3 處控制盤上所使用液晶顯示幕及設定所需平面式按鈕之圖像及說明,及雲梯所使用偵測設備之圖像與說明,以做為日後驗收依據。
(6)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型錄 (正本或影本),並將符合本案各項規格內容,逐一標示註記清楚,若型錄無法證明符合規格時,須提供補充說明之文件。型錄(符合本案規格部分)及補充說明文件若為外文應檢附中文對照翻譯以供審標,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7)企劃書(建議書)一式10份。
如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秘書室聯絡人戴股長,電話03-3709754-41,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補充說明履約事宜如下:(一)報請領牌資料用印時間(106年11月30日前),(二)報請交貨驗收時間(106年12月15日前)。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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