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新台幣304萬9,400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或以原契約條件及不高於原價金原則辦理議價增購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1項33,900元,第2項41,600元,第3項76,9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標單箱內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投標時,須檢附以下資料﹕
(1)廠商執行本案契約內容人員至少1名需有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中華民國勞動部製發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並檢附該人員之勞、健保在職證明。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簽立並檢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以維其責。本案第一項得標廠商應分別於「大溪區、平鎮區及龍潭區」及「中壢區、楊梅區及新屋區」轄內各設立1處或以上之維修服務據點;第二項得標廠商應分別於「桃園區、龜山區及八德區」及「蘆竹區、大園區及觀音區」轄內各設立1處或以上維修服務據點;並於決標翌日起5日內檢附自有或特約維修服務據點資料表,送至本局併案備查,始可依契約規定履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聯絡人張先生,電話03-3709754#42,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