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上限為新台幣20萬元,後續擴充期間為本契約成立後1年內,於本處轄區進行遺址保護相關施工監看工作。
(二)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50日(30日配合110年度褐根病防治開挖工作進行施工監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以下擇一):
1.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
2.公司、行號
3.自然人
(二)應檢附之資格文件(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1.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
(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公司、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自然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應繳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二、特殊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參考「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本案施工監看人員,應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學位或相關學位學程後(不限國內、外),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一年以上,或執行相關施工監看1件以上。
(二)應附具之資格文件:
1.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學位證書。
2.過去已執行之施工監看報告書或考古發掘報告書之封面及目錄,至少1件。(※檢附之封面或相關內容頁面,需可見執行廠商名稱或自然人姓名,可自行加附佐證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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