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
(4)納稅證明影本。
(5)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6)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7)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8)電子領標憑據
(9)服務建議書(含評選簡報)、光碟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機關通日起3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日起100天內竣工,以日曆天計算,所有天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二)廠商需協助機關代辦各階段(開工/完工)空汙費申報及繳納,所需費用由機關支付,如因廠商疏漏或延遲申報致有滯納金費用,則由廠商支付金。
(三)本案工程執行期間園區內如有其他工程同時進行,廠商應配合出席機關召開之相關會議,並應配合機關通知之施工界面協調會議。
(四)工程結案時廠商須彙整結算、資料施工期間工程文件、施工照片(含電子檔)、出廠證明送交機關備案。
(五)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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