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3)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或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其中需至少1位成員,其營業項目及代碼須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其中之一者。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開放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其中需至少1位成員,其營業項目及代碼須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其中之一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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