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17萬元為上限,保留期間以決標日一日起1年內,惟本項保留擴充增購案須以本府已核編預算或上級機關已核可補助為辦理依據,並以核定補助預算經費及分配額度為最後定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份新台幣200元整,現金付款
履約期限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凡得提供標的項目之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具備合格證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無不良記錄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前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有效之同業公會會員證。
5.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
(三)廠商應附具之規格證明文件:
1.本案接駁車預定使用之甲類大客車(2輛,車齡5年內之之營業車輛,至少42個座位及8個站位以上之冷氣車輛,並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
2.前開車輛最近一年內之保養紀錄,如車輛出廠未達3個月者,免附保養紀錄。
3.駕駛員之駕駛執照(至少2人,應具營業大客車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