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6月1日(若決標日逾112年6月1日,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月3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技師事務所(以交通工程科別為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以交通工程科別為限)或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營業項目代碼為「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之公司或行號。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信用證明
3.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下列a、b、c三者依廠商資格擇一即可)
a.技師事務所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c.公司或行號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詳細價目表)(正本)
6.服務建議書
7.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通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之系統維運期間為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廠商完成每月例行系統維運作業後,應於113年1月3日前報送維運成果報告書(內容及格式由得標後機關及廠商協議訂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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